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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交通局交通运输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律师。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交通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2010年3月24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交通局交通运输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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