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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文超、陈某某,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林某共支付被上诉人郑某80万元(人民币,下同):于2011年4月16日之前支付40万元;于2011年7月15日前再行支付20万元;于2011年9月15日前支付剩余20万元。

三、上诉人林某将上述80万元汇入被上诉人郑某的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户名:郑某;账号:(略))。

三、上诉人林某将上述80万元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无其他争议。

四、上诉人林某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按时支付款项,则视为后期款项均已到期,被上诉人郑某可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上诉人林某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8880元,由被上诉人郑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用x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宁

代理审判员郑某琴

代理审判员林某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施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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