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姜某与陕县X乡朝阳煤矿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姜某,男,39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县X乡朝阳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矿矿长。

姜某因与陕县X乡朝阳煤矿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10日作出的(200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撤回再审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乙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