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缺席)
原告刘×诉被告骆××修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某军与审判员李晓葆、代理审判员杨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8月10日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建房协议,同年12月完工后房内瓷逐步脱落,与被告协商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房屋墙内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8月10日口头约定建房协议,由被告将原告坐北向南的西边X层房屋上加盖X层房屋,东边冷库上加盖X层房屋,并对3、X层内外墙及冷库4间贴瓷,约定价格230元,包工包料,工程质量双方约定,如有质量问题由被告及时处理,2010年8月动工,2010年12月初全部工程完工。2011年阴历正月初八被告给原告所建3、X层共计28间房屋25×33规格的墙瓷逐渐脱落,一个月后整个房间约有30%墙瓷脱落,原告自行修复了部分后找被告处理,被告陈述墙瓷脱落可能是水泥原因,后再无结果,原告遂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照某、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对工程质量明确约定,如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及时处理,但当被告所建房屋墙内瓷脱落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却视为不见,其行为系违约,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维护法律尊严,应予缺席判决,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给刘×所建房屋东边X层及西边由东向西第四间房屋内墙脱落的墙瓷修复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87.5元,下余87.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
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某军
审判员李晓葆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