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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申请保全被告张XX等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

被告张XX,男。

被告张X,男。

被告张X,女。

本院受理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张X、张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告位于资兴市X区X路X路X号市立医院住房一套价值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三被告位于资兴市X区X路X路X号市立医院住房一套价值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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