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
被告张XX,男。
被告张X,男。
被告张X,女。
本院受理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张X、张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告位于资兴市X区X路X路X号市立医院住房一套价值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三被告位于资兴市X区X路X路X号市立医院住房一套价值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