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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驻马店市X区。

委托代理人邢彦堂,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

被告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委托代理人邢彦堂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日,被告王XX借原告款25万元,2009年11月18日借原告款30万元,约定使用期一年,月利息一分五厘,被告仅在2010年6月偿还原告10万元,下欠45万元一直未偿还,王XX、吕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X借原告债务应属被告王XX、吕XX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王XX以经营河南力拓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4月2日、2009年11月18日三次分别借给被告王XX现金5万元、20万元、30万元,合计55万元,由被告王XX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并约定使用期一年,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5厘。2010年6月,原告找被告王XX、吕XX催要借款,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之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吕XX以经营力拓物流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55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王XX给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XX与吕XX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借款应当按王XX、吕XX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主张被告王XX、吕XX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按约定的月息1分5厘支付利息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吕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峰借款45万元及利息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姚洁

审判员刘莉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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