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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赌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周某伙同贾XX、申XX(二人均已判处刑罚)多次参与赌博、并先后向张XX、云X等人借钱赌博,共欠下赌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周某、贾XX、申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云X、张XX、

王XX、荆XX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2月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有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22日止,计28日;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计4个月2日。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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