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郑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晨宇,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经商。

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晨宇到庭,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于2008年10月5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及借款人民币x.18元,其中20万元为借款,x.18元为货款。同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协某书给原告。协某约定:第一期被告在2008年10月25日前还x.18元;第二期被告从2008年11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还x元,直至还清。利息基数按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月利率为1.5%。被告若不能按时还款,还应承担原告方催款产生的差旅费用。还款期限过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x.18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0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x.18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与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经双方于2008年10月5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结欠货款人民币x.18元,并约定在2008年10月25日前还x.18元,从2008年11月25日起每月还4万元,利息从2008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结算时由被告郑某在出具的还款协某书上签名。经原告催讨被告郑某未还分文。原告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的还款日期进行变更为2008年12月25日同时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表示放弃。原告请求被告郑某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18元及利息,被告无还款,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郑某出具的还款协某书1份和原告庭上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和拖欠货款,并有其出具给原告的还款协某书为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的还款日期进行变更及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为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瑞鼎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二十六万七千五百一十七元一角八分,其中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自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付利息;其中货款六万七千五百一十七元一角八分并自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七百零八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五十四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忠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瑞煌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即“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即“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