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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申请执行金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邵某申请执行金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0)驿执异字第X号

利害关系人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西段(以下简称民生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金宇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邵某申请执行金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称,(一)其与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谊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绿化工程合同系被执行人金宇公司与台谊公司签订,被执行人金宇公司绿化工程款系台谊公司所欠,民生置业公司没有代为协助执行义务。(二)金宇公司在台谊公司的债权,2008年9月20日已转让给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并由本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该债权所有权已发生改变,民生置业公司没有协助执行义务。

本院查明,《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合作协议》系台谊公司与金宇公司所签订,但鉴于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分两次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支付金宇公司到期债权(略)元和“江西民生集团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上有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盖章的事实,足以认定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实为该绿化工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是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债务人。另外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提出金宇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所依据的本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实为该绿化工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是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债务人,本案被执行人金宇公司享有对民生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另由于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提出金宇公司债权已转让给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的依据,(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利害关系人民生置业公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利害关系人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王某乙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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