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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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4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7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23时许,确山县X村民张某甲因琐事与本组村民张某丙发生纠纷,并将张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损伤已构成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23时许,确山县X村民张某甲因琐事与本组村民张某丙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丙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乙损伤已构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甲款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x元,赔偿款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某。被害人张某丙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另行制作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予以准许。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1年6月22日夜里22点左右,我和妻子已经睡觉了,这时我听见我家后边(北边)有人夯我大儿张某丙家的大门,我大儿全家都出去打工去了,家里没有人,我以为是贼,就出去看咋回事,我出去后怕有贼打不过人家,我就吆喝:“有贼啊,都起来撵贼。”这时我庄的张某甲手中掂个一米多长的断锨把从北边过来,看见我对我说:“你吆喝啥,我今天就是过来打你的,我用拳打你丢我的人,我不用拳打你,我用棍打你。”说完用手中的棍对着我眉头上边夯一棍,把我的眉头上边当场就夯淌血了,然后又照我右肋部夯一棍,然后又用棍照我头部乱捣,捣着我右腮部和左脸某了,当时就把我打懵了,我扭头就往家跑,跑进屋就关门,还没关着门哩,张某甲猛的闯了进来,进来后就举起手中的棍扬了扬没有夯下来,然后把棍扔了出去,用双手照我两边脸某乱'd,'d了大约十多耳光,然后把我推倒在我堂屋东北角放衣服杂物的床上,左手卡着我的脖子,用右拳照我鼻子上、脸某、右肋部乱打了十多拳,一下子把我打晕死过去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昨天晚上我醒来发现自己在人民医院。

2、证人腾×证实:2011年6月22日夜里我和丈夫张某丙都睡觉了,听见有人打我大儿的门,我丈夫出去看咋回事,我就听见我丈夫喊有贼,就慌慌张某丙跑了回来就准备关门,张某甲闯了进来,我当时就看见我丈夫脸某有血,张某甲手中掂了个断木棍有一米多长,杨了杨没有夯下来,就把棍扔了门外,用两手不停的朝我丈夫两边脸某乱'd,'d了十多耳光,然后把我丈夫推到我家堂屋东北角放杂物的床上,然后就用左手卡着我丈夫的脖子,用右拳朝我丈夫面某、前胸等处乱捶,我看见我丈夫躺那不动了,就停手了。由于我年老多病也没有下床阻拦。张某甲打完就走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我小儿张某丙×到我家,看到这个情某,就报警了,然后又把我丈夫送到医院了。

3、证人张某丙×证实:2011年6月22日夜晚大约22时许,我听见张某甲在我爸的院子里骂什么,我又听见像是用棍夯东西的声音,然后又听见扑扑噔噔像是拳打的声音,张某甲不停地说着什么,我一听是张某甲又打我父亲了,由于我身小力薄,所以没有敢出去,过了将近一个小时左右,我听见没有动静了,估计张某甲已经走了,我就到我父亲家看看,看见我爸在他家堂屋东北角放衣服杂物的床边躺着,头上、脸某、前胸的衣服上都是血,头肿的多大,两个眼都肿的合缝了,床边上也都是血,我问我妈咋回事,我妈说是张某甲打的。我就报警了。

4、证人刘××证实:2011年6月22日晚上,其丈夫张某甲和刘××一起喝酒,他俩没有喝完酒时,她就睡觉了,后来的情某就不知道了。

5、证人刘××证实:2011年6月22日晚上,我和张某甲在他家喝酒,先喝了两斤白酒,又开了第三瓶,因后来我喝醉了,第三瓶是否喝完记不清了,如果喝完的话,就是共喝三斤酒。我大约22点多走的,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1年6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我到我家的地里种花生,发现张某丙在我家的地里种了一绺玉米,回家后我问张某丙,他说不知道,我就和他吵了几句就回家了。当天晚饭我和刘××在我家喝了啤酒和白酒。我也喝醉了。大约22点左右,我想起我和张某乙吵架的事就生气,脑子一热就去找张某丙,我见张某丙家没有亮灯,我想他可能睡觉了,我就上张某丙家的后面某张某乙儿张某丙,我记得在张某丙家路边上检个断木棍,大概有一米多长,我用木棍夯张某丙家的门,他家没有人,我正敲着哩,听见张某丙在他家门口喊抓贼啊,我一听怪生气,就往张某丙家去,张某丙也往外走,我记得我说你喊啥喊,他一见我就往我跟前来,我正在气头上,又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就用棍朝他夯了几下,具体夯着那我也记不清了,他就往他家跑,我也跟了过去,到他家后我记得我用手打了他几耳光,又照他头部、面某、鼻子上、前胸等处乱打了几拳,然后我记得他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以为他是装的,我也没有在意,就回家了。

7、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张某乙损伤评定为轻伤。

8、确山县公安局鉴定结论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丙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丙分别辨认后,确定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木棍为作案工具。

10、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按病历载明被害人张某丙诊断为:鼻骨粉碎性骨折。

11、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4月11日,张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确山且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1年6月23日,张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五百元。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及现场的具体情某。并在现场提取木棍一根。

13、赔偿协议、谅某、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某,赔偿款已履行。

14、抓获经过:2011年6月23日,确山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干警刘宏彦、余济民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张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将其控制。

15、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身份。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酌情某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配合亲属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某轻处罚。根据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某、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王某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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