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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以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查丰岭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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