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门峡啤酒厂破产管理人。
本院受理三门峡啤酒厂破产一案,于2010年1月10日以(2005)陕破字第4-X号民事裁定确认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申请人提请本院终结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三门峡啤酒厂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政民
审判员赵春芳
审判员王某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兼书记员孙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