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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9时50分,被告人薛某在其家中与王××发生争执,厮打中薛某将王××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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