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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舒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易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舒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易XX欠原告舒XX货款x元,原告舒XX欠第三人苏XX加工费x元是事实,经三方同意,该两款可以冲抵,被告易XX需向原告舒XX偿还x元,被告易XX向第三人苏XX偿还x元,第三人苏XX和原告舒XX的债权债务关系清除。偿还方式:被告易XX每月30日之前向第三人苏XX支付500元,偿还苏XX的款项以后被告易XX每月30日之前向原告舒XX支付500元直至全部偿还为止;

二、原告舒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被告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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