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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连某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又名牛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连某,又名连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连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牛某虚构安阳煤矿医院要做净化房,将在江苏省吴某市做净化设备工程的被害人陈某某骗至安阳后,牛某伙同被告人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矿务局的“刘科长”和“宋处长”与陈某某商谈,在东风路金狮麟酒店牛某以做工程要向“宋处长”送礼和吃饭结账为名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事后牛某告知连某骗得1000元,因系牛某联系的被害人,牛某给连某100元。

二、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连某虚构安阳煤矿局输水管道要做防腐保温工程,将在山东省潍坊市做防水防腐生意的被害人肖某骗至安阳后,被告人牛某伙同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煤矿局的“张科长”和“宋处长”与肖某商谈,在火车站和平宾馆和东风路金狮麟酒店牛某以做工程要向“宋处长”送礼和吃饭结账为名共骗取肖某现金8000元。事后牛某告知连某骗得1000元,因系连某联系的被害人,连某得800元。

三、2010年10月3日,被告人牛某虚构安阳矿务局一医院需要进行手术室装修,将在广西桂林市做医药工程的被害人黄某某骗至安阳后,牛某伙同被告人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矿务局的“徐科长”和“宋处长”与黄某某商谈,在解放路全聚德饭店牛某以做工程要向“宋处长”送礼和安排吃喝费用为名共骗取黄某某现金8000元。事后牛某告知连某骗得3000元,因系牛某联系的被害人,牛某分给连某300元。

四、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牛某虚构安阳矿务局下属六个门诊部需要改造,将在上海做净化工程的被害人陶某某骗至安阳后,牛某伙同被告人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矿务局的“张科长”和“宋处长”与陶某某商谈,在东风路金狮麟酒店牛某以做工程要向“宋处长”送礼和吃饭结账为名共骗取陶某某现金2000元。因系牛某联系的被害人,牛某分给连某200元。

五、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连某虚构安阳矿务局要安装监控,将在广西南宁市做通讯生意的被害人谭某某骗至安阳后,被告人牛某伙同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煤矿局的“刘科长”和“宋处长”与谭某某商谈,在解放路飞鹰宾馆牛某以签合同要向领导送礼为名骗取谭某某现金近4000元。因系连某联系的被害人,除去吃饭费用连某得1700元,牛某得800元。

六、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连某虚构安阳矿务局下属煤矿要架设通讯光缆,将在湖南省益阳市做通讯工程的被害人薛某某骗至安阳后,被告人牛某伙同连某分别冒充安阳煤矿局的“刘科长”和“宋处长”与薛某某商谈,在解放路全聚德饭店牛某以做工程要向领导送礼为名共骗取薛某某现金8000元。因系连某联系的被害人,除去吃饭费用连某得5000元,牛某得2000元。

综上,被告人牛某、连某涉案金额共计为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某、连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某、肖某、黄某某、陶某某、谭某某、薛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的经过与二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且在侦查阶段经辨认指认出二被告人。

3、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和公司经理薛某某来安阳后,被自称安阳矿务局姓刘、姓宋的处长所骗。

4、安阳市矿务局证明证实,其单位没有牛某、连某二人。

5、二被告人身份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连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连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赃款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牛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牛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手段、情某、后果,并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等情某,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予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原审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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