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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意庭外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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