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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史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甘州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8日,驾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6日,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周某某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99年8月9日,住(略),系张某甲之女。

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生于2005年2月6日,住(略),系张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乙、张某丙的父亲。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史某某、周某某、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安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原审原告张某乙、张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宣判前,上诉人张某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1589.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芬

代理审判员张永超

代理审判员郭某旺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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