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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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61岁。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晓莉、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某、赵某某,证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辩护人申请对所制造的物品是否属炸药进行重新鉴定及调取新证据,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闫某将其在南阳融资市场购买某硝酸铵钙、硫某、谷糠等物运输到翟××在镇X镇姜老庄的沼气厂内,由刘××(另案处理)、王××等人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制造成炸药7.16吨。当晚23时许,由周××用豫x车运输至团结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该物质属自制硝铵类炸药,用雷管可以起爆,具有爆炸性能。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闫某违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河南省爆破协会不是国家认定的爆炸物鉴定机构,且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所制造的炸药欲用于自己承包的矿山开矿;三是社会危害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向法庭提交有承包石坑协议、授权委托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闫某将其在南阳融资市场购买某硝酸铵钙、硫某、谷糠等物运输到翟××在镇X镇姜老庄的沼气厂内,由刘××(另案处理)、王××等人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制造成炸药7.16吨。当晚23时许,由周××用豫x车运输至团结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该物质属自制硝铵类炸药,用雷管可以起爆,具有爆炸性能。

另查明,辩护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镇平县广源石料厂,经营者姓名为兰××;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镇平广源石料厂。以上两份证件有效期限均为2010年6月30日止。

上述事实,既有被告人闫某供述的配制炸药的时间、地某、配制方法、数量等事实,与王××等证人证实的给闫某加工“肥料”的时间、地某、加工过程、数量等事实相一致;且有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出具的鉴定书、镇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称重单、销毁爆破器材申请表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不是国家认定的爆炸物鉴定机构,且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对鉴定结论不服,被告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又撤回申请,庭审中再次告知被告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被告仍表示不申请,且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向被告人宣布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结论时,被告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可视为对该鉴定结论的认可,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所制造的炸药欲用于自己承包的矿山开矿所用、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出庭公诉人认为,其承包的采石场虽提供有兰××的采矿许可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即使实际开采也属违法开采,法律不予保护,因此,不属于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社会危害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全新

审判员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田照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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