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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室。

委托代理人朱××(系原告朋友),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被告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于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已成年)。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被告对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子不予照顾,自购买东波路房屋后,被告便不让原告之子在该房屋内居住,导致原告之子于2003年在外病故。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2008年年初一原告离家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3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辩称,原、被告自幼相识,于1984年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无任何原则性矛盾,被告对婚姻忠诚,绝对没有外遇,对原告之子比对自己的儿子还要好,原告之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时都是被告给予照顾。2007年12月30日,原告无故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被告即以起诉的方式寻找原告,原告到法院后被告就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原告未回家。之后被告才得知原告已有外遇且已公开共同生活,原告还对外声称原、被告已离婚。现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存,且双方年纪已大,故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回来,被告可以原谅,双方有和好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2003年病故),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已成年)。1985年10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8年1月,原告离家,夫妻自此分居。2009年3月,被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另查明,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公房,承租人为原告,被告为同住人(原告之子生前也为同住人)。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该房屋由其继续租赁使用,同意借款后给付被告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对此,被告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离婚后他处无房,故坚持要求在该房屋中居住,且表示无力支付原告折价款。庭审后,原告表示愿意根据房屋的现价给付被告三分之一的折价款,而被告则坚持庭审中的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逾两年,期间被告也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目前无妥善的方案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因此原、被告离婚的条件尚未成就。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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