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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不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南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长城酿酒公司。

申请复议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禹法恢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和(2009)禹法执字第6-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四川长城酿酒公司因企业改制,被西充县X组出售给张康平、曾祥光,后曾祥光将所购资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张康平。张康平以所购资产于200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0)禹法恢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变更第三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09)禹法恢执字第6-X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称,张康平于2001年4月10日,在西充县拍卖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了西充县X镇X路X号大磉酒厂的1299.92平方米的房屋、3139.4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四川长城酿酒公司”名称等财产,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由西充县人民法院(2001)西民执字第4-X号民事裁定确认,合法有效。张康平以合法的资产在工商行政机关重新注册新的法人企业“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和四川长城酿酒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禹法恢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和(2009)禹法执字第6-X号民事裁定。

本院查明:原四川长城酿酒公司是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开办的企业。2001年3月20日,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西民执字第4-X号民事裁定,确认了西充县X组委托拍卖的西充县X镇X路X号大磉酒厂的1299.92平方米的房屋、3139.4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四川长城酿酒公司”名称等财产由张康平买受的事实。后张康平以所购资产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

另查明,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01)西民破字第4-X号民事裁定宣告终结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充县糖酒公司及四川长城酿酒公司已经破产清算完毕。张康平以其所购资产成立“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四川长城酿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9)禹法恢执字第6-X号民事裁定及(2010)禹法恢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献忠

审判员:张学锋

代审判员:杨玉松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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