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马某诉贺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马某于2009年5月4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灵宝市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11年6月12日作出(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贺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本立,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贺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