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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朴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忠东、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2009年3月,钱某因为在我住所地黄山做工程资金紧张,分三次向我借款x元,并于2010年12月29日出据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当年年底前还清。后钱某工程结束后就回原籍,我多次催讨,钱某至今未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立即归还借款x元。

钱某庭审中辩称:我借王某x元属实,同意归还。但我现在无偿还能力,要求从2012年起三年内还清。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3月起,钱某因做工程资金紧张向王某多次借款共计x元,并于2010年12月29日出据借条一张。后经王某多次催讨,而钱某至今分文未付。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某向王某借款x元,有钱某出据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钱某予以承认,本院予以认定。王某与钱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王某已多次催讨,而钱某拖欠至今未付,故对王某要求钱某立即归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朴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红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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