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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52岁。

被告:谢某,女,52岁。

原告时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是二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6月,原告突然患严重的血栓疾病。在住院期间,被告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出院后,原告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对原告不关心、生活上不照顾。在康复期间更是不管不问,夜不归宿,原告多次摔倒,造成伤害。原告认为,自己患病期间,正是要有人照顾、需要帮助。但被告却没有尽到责任。被告对原告进行虐待、遗弃确有过错。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双方家人及朋友调解无效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虽然都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结婚以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6月原告患病住院,在住院期间一直由被告照顾,康复期间更是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原告。对原告和其前妻的女儿也视如己出。这次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是由于原告和前妻相互勾结、为争夺原、被告现住房屋的产权而引起的,并对被告进行栽赃陷害。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经双方家人及朋友调解无效,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虽然系再婚,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主为时某的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发生大的原则性矛盾。诉讼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仅凭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更好的生活,故本院认为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彼此能够增进沟通、增加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和好有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时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崔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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