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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3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元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在任镇X乡农房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利用管辖乡镇居民建房的职务之便,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时利用职权,向辖区建房户违法收取罚款x元。收款后,其对辖区X乡X路南端东西两侧)违规建房行为放任不管,造成4666.02平方米土地被非法占用建房。

2011年8月19日,王某在我院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合法的依据而罚款,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在任镇X乡农房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利用管辖乡镇居民建房的职务之便,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时利用职权,向辖区建房户违法收取罚款x元。收款后,其对辖区X乡X路南端东西两侧)违规建房行为放任不管,造成4666.02平方米土地被非法占用建房。

2011年8月19日,王某在检察院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没有合法的依据而违规收费的事实,与证人证言证实的王某没有合法的依据而违规收费的事实相一致;且有农房所收费情况统计表、马庄乡违法占地测量结果、王某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合法的依据而罚款,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违规罚款收入的资金用于单位支出,其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全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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