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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潘某、宋某诉被告韩XX、张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潘某,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法定代理人潘某。

原告宋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县X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X区XXX街X号。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X村XXX号。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路XXX号XX中心X座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潘某、宋某诉被告韩XX、张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豫x号车,并由潘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舞钢市XXX街坊X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舞钢房权证市字第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事故车辆豫x号车。

二、查封潘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舞钢市XXX街坊X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舞钢房权证市字第x号),允许使用,不得损毁、变某、抵押、质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珍

审判员李建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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