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男,成年。
张某乙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赵某丙、杨某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验军,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乙忠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