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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某、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某,男,1964年生。

一审被告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上诉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809-X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称,吕某起诉时将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地、注某、住所地均在延津县,应由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欠条显示的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X区,故开封市X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姬凯

代理审判员翟晓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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