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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杜某甲、杜某乙要求宣告张玉霞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杜某丙(又名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二原告祖父。

申请人杜某甲、杜某乙要求宣告张玉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某甲、杜某乙诉称:我父亲杜某2008年10月18日因车祸身亡,没有得到赔偿,母亲张玉霞面对父亲死亡,悲痛万分,面对我们兄弟二人的沉重负担,于2008年12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查无音讯。我们在无奈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宣告张玉霞为失踪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

1、浚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张玉霞于2001年嫁于杜某村,其夫于2008年10月份因车祸死亡,同年12月外出打工至今无有音信。家里亲属多次寻找至今没有消息。

2、浚县X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张玉霞系小河镇X村人,其丈夫于2008年10月份因车祸死亡,车逃逸,无作任何赔偿。张玉霞面对两个未成年儿子及家中外债,以外出务工为由,至今未归。派出所对张玉霞外出未归一事,多次调查落实,已有2年无音讯,情况属实。

3、张玉霞父亲证明,内容是其女儿张玉霞2001年嫁于小河镇X村,与杜某结为夫妻。2008年10月杜某因车祸身亡,同年12月其女儿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经到亲朋家多次寻找,仍未见其人。

申请人提供的三份证据相互印证了被申请人张玉霞已满两年下落不明,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查张玉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杜某甲、杜某乙之母。下落不明前住浚县X村。张玉霞于2008年12月外出打工离开住所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6月1日发出寻找张玉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玉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玉霞从2008年12月份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与家属亲戚无有联系。经亲戚朋友及利害关系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已符合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长子杜某甲、次子杜某乙作为被申请人张玉霞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玉霞为失踪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玉霞为失踪人;

二、指定杜某丙为失踪人张玉霞财产的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樟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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