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上诉人郑州东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东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被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玉章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苟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