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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6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潘成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王XX独自一人在家之机,骑电动车到王XX家中,明知王XX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将王XX按倒在床上,扒下其裤子,强行与王XX发生性关系。2、2011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又趁被害人王XX独自一人在家之机,骑电动车到王XX家中,欲再次对王XX实施强奸,因被别人发现,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刘XX1、刘XX2、刘XX3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证明,调解协议书,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无前科,且系初犯、偶某,残疾人有乙肝病;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王XX独自一人在家,骑电动车到王XX家中,明知王XX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将王XX按倒在床上,扒下其裤子,强行与王XX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又趁被害人王XX独自一人在家之机,骑电动车到王XX家中,欲再次对王XX实施强奸,因被别人发现,未能得逞。

另查明,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XX及其丈夫刘XX1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伍仟元整,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刘XX1(系王XX丈夫)带孩子去驻马店看病去了不在家,就王XX一个人在家,那天下午大概三四点时,他骑着电动车到王XX家里,把王XX拉到她堂屋的东间,把她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他骑着电动车回家了。6月15日的上午,他看见刘XX1出去种地了没在家,他又骑着电动车到王XX家里,当时也是王XX一个人在家,他还想和上次一样,想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他到王XX门口时,发现王XX婆哥的大女儿刘XX2在王XX门口的路上,好像在后面跟着他,他害怕被她看见了,就骑着电动车回去了。这一次没有得逞。王XX有癫痫病,智力也有问题,有点傻。他的左腿上有伤,是四年前他开四轮拖拉机种地时翻车砸伤的,现在走路得用拐杖,否则就得骑电动车,他的生活能自理。

2、证人刘XX1证实,今年端午节前几天,他带着五个月大的女儿去驻马店看病,他回来的时间也记不住了,他回来的第二天,听妻子王XX说有人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因为他妻子是个傻子,弄不清每个人的名字,只说那人是一个庄的,等再见到了跟他说,第二天刚吃过午饭,刘某去地里干活从他房子边走,王XX指着刘某说就是他。当时他也没直接问刘某,就把这事跟大哥刘XX6、弟刘某甜两家的人说了。隔了两天(2011年6月15日),他去外甥那种地去了,就王XX和孩子在家,刘某又去他家了,他大哥的闺女刘XX2看见了,就在后面偷偷跟着看,看到刘某到他家后站在他家堂屋门口,王XX当时在扫地,看见刘某后就说:“你还来刘XX1这两天在怪我。”刘某说:“怪你也不亏,你要跟他说。”之后刘某就走了。他种地回去后,就领着王XX去刘某家问刘某,刘某不承认去过他家。他于6月16日报案后,公安人员去刘某家找刘,刘某跑了。6月17日夜晚天还没黑的时候,刘某的父亲刘某玉到他家,想和他私了,他没有同意,刘某的父亲就走了。吃过晚饭后,村支书刘XX4和刘某的哥哥刘XX5到他家谈私了的事,他说这事得刘某自己过来说,然后他们俩走了。过了一会儿,刘某和他老婆付XX、刘XX5到他家,问他多少钱能私了,他说5000元,刘某同意了,刘XX5说去支书家写个协议,他们就一起去了。当时刘某到他家后,给他跪下了,说错了,希望原谅他。当时他也没有问强奸他妻子没有,只是说自己做错了。在支书家,对方有刘XX5、付XX、刘某,他这方有他和刘XX6,还有支书刘XX4在场,刘某当着他们的面承认了强奸王XX的事,请求原谅他,并同意赔偿5000元钱。他们双方都同意后,支书刘XX4给写了协议书,一式三份,他和刘某在协议书上都按了手印,刘某回家找了5000元钱拿到支书家里,当着大家的面,经支书的手把钱给他了。刘某只承认强奸了王XX一次。他收了5000元钱,也没有给刘某写收条。

3、被害人王XX的证言,证实有一天上午,刘某到她家,把她拽到床上,脱下她的裤子,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15日上午,刘某又去她家,说是找刘XX1,她说刘XX1在地里,刘某说咋还没种了,说完就骑电动车走了。6月15日她和刘XX1去刘某家找她,刘某不承认到过她家。6月16日她和刘XX1一起去找刘某,刘某赖,还不承认。

4、证人付XX的证言,2011年6月15日,刘XX1和王XX到她家找刘某,她问刘某有没有去欺负王XX,刘某只说他去过王XX家找刘XX1来牌,刘XX1当时不在家,他就走了,他不承认和王XX发生性关系。2011年6月16日,刘XX1和他老婆王XX到公安机关报案,告她丈夫刘某欺负王XX,她们两家于当天夜里写了协议书,她和刘某一块到刘XX1家里赔情道歉了,给刘XX1赔了5000元钱。签协议时有刘XX5、刘XX6、她、刘某、刘XX1,在村支书刘XX4东边屋里签的。签协议时,刘某承认在刘XX1带孩子看病期间,去刘XX1家里和王XX发生过性关系,刘某本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了。第二天(6月17日)早上,刘某背着被子离开了家,她也不知道他去哪了。王XX的精神不正常,她听庄上的人说王XX有病,有时晕过去,过一会还能醒过来,王XX发病时她也没见过,不知道是什么病。

5、证人刘XX5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7日下午,刚吃过晚饭,付XX到西严店街上他的理发店里找到他,说刘某和王XX发生性关系了,刘XX1和王XX到派出所告了,让他回庄上找村支书刘XX4,给他们两家调解调解。他就和付XX一起回到石刘某刘某,找到支书刘XX4,三人一起去了刘XX1家,问刘XX1什么意见。刘XX1要求赔偿,开始说要一万,这边说没这么多钱,后来又说要五千,没有商量的。之后,他和支书、付XX、刘XX1去了支书家里,他把刘XX1的哥刘XX6也叫到了支书家里。后来刘某也去了,当着大家的面刘某承认了他在刘XX1带孩子去看病的时候,到刘XX1家里强行和王XX发生了性关系,承认自己错了,向刘XX1夫妻赔礼道歉,对方坚持要五千元赔偿,刘某也同意了,双方就当场签订了协议书,之后刘某回家拿了五千元钱,当着大家的面交给了支书,支书又递给了刘XX1,算是调解了。协议书一共三份,双方各拿一份,支书留一份。刘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了手印,他也在协议书上签名、按了手印,算是见证人。刘XX1的妻子他原来没见过,就调解的那天晚上到她家时才见了她,他原来听庄上的人说,她不太正常,就是缺心眼。

6、证人刘XX6的证言证实刘XX1从驻马店给小孩看病回来后,跟他老婆说:“他在给小孩看病的时候,王XX被刘某欺负了。”他们开始还不相信,他说要是这样,刘某肯定不止这一次,以后注意点。结果在二三天后,他女儿刘XX2和刘XX3发现刘某又到王XX家了,刘某发现她们后,骑电动车走了。刘XX1和王XX就找刘某,还报了案。在报案的当天夜里,刘某的哥刘XX6到他家叫他到村支书刘XX4家去调解这事。他去时刘XX1、刘某、付XX、刘XX4、刘XX5就在那了,刘某当着大家的面承认了他在刘XX1带孩子去看病的时候,到刘XX1家里强行和王XX发生了性关系,承认自己错了,向刘XX1夫妻赔礼道歉。对方坚持要五千元赔偿,刘某也同意了,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刘某回家拿了五千元钱,当着大家的面交给了支书,支书又递给了刘XX1,算是调解了。协议书一共三份,双方各拿一份,支书留一份。刘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了手印,刘XX1的名字是他签的,手印是刘XX1自己按的,他也在协议书上签名、按了手印,算是见证人。王XX有癫痫病,经常发病,她不太正常,平时不大说话,老是在家里,就是缺心眼。

7、证人刘XX2的证言,2011年6月15日上午她骑着电动车带着小孩去石刘某刘某她妈家走亲戚,大约9点多钟时,她刚到她妈房门口,还没进门,看见她妹妹刘XX3在门口站着,急匆匆地喊她:“快点,快点,走,咱过去。”说完她妹妹就沿她妈家门口的南北路往北跑,她就赶紧停好电动车,跟着她跑过去,在路上她妹妹边跑边对她说,刘某趁她叔刘XX1带孩子去驻马店看病时欺负她婶子王XX了,刚才看见刘某又往北去了。她和她妹妹沿路往北跑过去后,真的看见刘某骑着电动车又去她叔家了,因为刘某骑电动车走的快些,她和她妹跑到时,刘某已经把电动车停在她叔家的牛屋角那了,她和她妹就站在她叔前面那一家邻居房子东北角,听见刘某在和她婶子说话,王XX说:“XX1回来把我怪了一顿。”刘某说:“他不打你就是好的来,你要和他说!”之后刘XX1可能看见她和妹妹了,就推着电动车从她叔刘XX1院子里出来了。然后又沿着她叔房子东侧的南北路往北去了。她和妹妹又跟着往北走了一截,看见刘某到他地里站了一会儿,又折了回来,从她叔房子边上往南去了。她妹没和她详细说刘某怎么欺负王XX的,她说是前一天她叔刘XX1到她妈家和她妈家的人说那事时,她听见的。王XX的精神不太正常,大脑不够用,有些缺心眼,还有癫痫病,不过她没见过王XX癫痫病发作。

8、证人刘XX3证实的内容与刘XX2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9、户籍证明,证实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前科证明,证实刘某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一组,显示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2、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刘XX1、刘某协议书一份。

13、协议书一份,证实刘某承认了自己强奸王XX的犯罪事实,并且向刘XX1、王XX夫妇支付了赔偿金5000元。

14、正阳县公安局民警翁XX、冯XX实刘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15、信阳市精神病医院作出信精鉴字2011第【54】号鉴定报告书,证实王XX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精神发良迟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宏伟

审判员代华

审判员陈全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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