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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段某的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曹某珊向其姐妹曹某某、曹某萍、曹某红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与段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由段某承担该债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退回段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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