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镇。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振峰及河南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张永军
二О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