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份一天夜里,于某、陈某、高明卫(均已判刑)等人在民权县X村南地盗窃老电厂至王某变电站废弃的高压线两档零一根,价值3224元,后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2007年8月份一天夜里,高明卫等人在民权县X村X村东地盗窃老电厂至王某变电站废弃的高压线一档,价值1382元,后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00元的价格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明卫、于某、陈某、丁xx、刘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民权县电业局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