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又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崔某现押于睢县看守所,孟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崔某、孟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孟某窜至兰考县X区,在310国道路北一房门口,将开封市居民赵xx两辆厢式货车上的电瓶三块偷走,共计价值3100元。后二被告人以600元的价格卖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赵xx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刘某、蔡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