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涛,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荣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丁跃峰,广东竞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庞雅辉,河南元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烟台荣瑞电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涛,被上诉人烟台荣瑞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海涛,被上诉人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雅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