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乙聚众哄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诉讼代理人王某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丙平,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哄抢,于2010年10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取保候某,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0年11月17日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取保候某,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1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取保候某。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哄抢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王某庚、张某丙,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代表河南胜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新乡X区X号西楼外墙保温工程。后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问题,王某乙与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品苑”小区X号西楼项目部经理张某丙发生纠纷。2009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带领十几人强行进入该X号西楼建筑工地,以向被害人张某丙索要工程款为名将工地办某室内装有工程图纸、给付款凭证、账某、工程结算凭证等资料的两个文件柜、一个办某和一台电风扇等物品强行拉走。翌日20时许,王某乙带领二十余人再次进入该工地,将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强行拉走。经鉴定,被抢走的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价值x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且数额巨大,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其没有带人去工地,2009年7月11日17时去工地其没有拉东西。2009年7月12日去工地其带的没有二十多人,当天晚上共去了五辆车,拉走了有十节升降机标准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拉走的龙门架的数量应认定为十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代表河南胜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新乡X区X号西楼外墙保温工程。后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问题,王某乙与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品苑”小区X号西楼项目部经理张某丙发生纠纷。2009年7月11时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带领十几人强行进入该X号西楼建筑工地,以向张某丙索要工程款为名将工地办某室内装有工程图纸、给付款凭证、账某、工程结算凭证等资料的两个文件柜、一个办某和一台电风扇等物品强行拉走。翌日20时许,王某乙带领二十余人再次进入该工地,将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强行拉走。经鉴定,被抢走的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公安人员已追回10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09年7月12日在一品苑一号西楼拉走升降机标准节的事实,否认拉走办某和文件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09年7月12日、13日在一品苑工地强行拉走办某室内的办某用品及工地上三十二节升降机标准节的事实。

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分别于2009年7月12日、13日从一品苑建筑工地拉走办某用品及三十二节升降机标准节的事实。

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时,看见王某乙带人搬走文件柜、办某、电风扇装到三轮车上的事实及拉走东西内装的物品情况。

4、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时,看见王某乙带人搬走文件柜、办某、电风扇装到三轮车上拉走的事实,2009年7月12日晚上有五六辆电动车装的龙门架,后面某辆没看清楚,共有十一二辆电动车的事实。

5、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七点多,王某乙带领二十多人及十几辆电动车,王某乙指挥司机王某动车上装龙门架的事实。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2日20时许,看见一个戴眼镜瘦高的男子将X号楼工地的龙门架全部装上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7、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王某乙带人强行往十二三辆电动车上装工地龙门架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听说王某乙仍强行将车开走的事实。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30分左右,接班时看见一品苑小区X路上停着十几辆由鹏盛公司指挥的装有龙门架的电动三轮车,后出大门时与人发生争执但后来全部开走的事实。

9、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中上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王某乙和李某戊、顾某某带领二十多人来到一品苑工地,王某乙指挥人从工地办某室搬走文件柜、电扇,第二天晚上大约八时许,王某乙带领二十多人和十三辆电动车强行从工地拉走龙门架的事实。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1日王某乙从工地搬走两个文件柜,一个办某、一台电风扇,以及文件柜内物品的情况。

11、证人扬某某的证言,2009年7月中上旬的一天下午4、5点钟,见鹏盛公司的一个胖子、一个戴眼镜的瘦子、还有一个穿黑色红领T恤的瘦子带二三十个人挤进办某室,一会看到这帮人把两张某丙某、两个文件柜、一大摞文件盒和一个电风扇搬到工地外面某知拉哪了,现场只留下一张某丙某的事实。

12、证人杨某某得证言,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5点,在工地看见一些年轻人抬着文件柜、办某还有一些文件盒的事实。

13、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晚上7、8点钟,看到工地大门口王某乙和张某丙在吵,大门里面某着好几辆电动三轮车,车上装着工地的升降机架的事实。

14、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7月12日王某乙带头拉的升降机架,没有注意多少辆三轮车拉走多少龙门架的事实。

15、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乙领有四、五辆电动车拉着有十几节升降机标准节放到了仓库的事实。

三、鉴定结论,证明施工升降机标准节32节价值x元。

四、书某、物证照片、视听资料

1、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证明被抢赃物的特征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王某乙的身份和年龄。

3、到案经过,证明王某乙系被传唤到案。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张某丙提供工棚被砸视听光盘两张。

5、外墙保温施工合同。

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实一品苑外墙保温工程有瑕疵须立即整改。

7、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信笺,证实,因王某乙不参与整改一品苑X号楼项目部另请施工队进行整改。

8、外墙保温说明,证明王某乙答应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9、返修结算清单,证实外墙保温工程返修的部位、面某、价格。

10、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证明外墙保温工程经返修验收后合格。

11、返修协议说明,新乡市第四建筑公司在王某乙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将外墙保温返修工程转包给他人。

12、竣工验收会议记录,证明一品苑X号西楼验收合格。

13、监理工作联系单,证明监理工程资料丢失的种类。

14、新乡市第四建筑公司一品苑X号西楼项目部外墙保温凭证被抢的数额。

15、情况说明2份,证明验收的情况说明。

16、视听资料,证实,2009年7月11日的拍摄内容显示一品苑工地被砸的情况,2009年7月13日的拍摄内容显示一品苑工地被抢砸后的情况。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哄抢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

二、从新乡X区X号西楼拉走的两个文件柜、办某、电风扇及剩余的二十二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李某戊龙

审判员张某丙超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某员张某丙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