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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曾用名范X,男,23岁,住(略)。

辩护人韩某丙,商丘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11年10

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韩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王某戊、胡某稳、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崔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由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某X等人到刘某当店王某村王某某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施某、刘某、范某伟、龚文召、孙某己、孙某庚、张某癸广、赵某(以上八人均已判刑)对被害人刘某X、张某丁、汤某等人实施某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范某、施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戊,至晚上10时许,王某戊又安排被告人范某、施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X、张某丁、汤某、王某某、刘某X劫持到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内,威胁其让家人送钱,被害人张某丁用手机发信息让其家人报警后,胡某某、施某等人被当场抓获。范某逃跑。于2011年8月11日被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范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X、汤某、张某丁、王某某、刘某X的陈述;3、证人王某戊、施某、刘某、孙某己、孙某庚、赵某、张某辛、张某壬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王某戊、胡某稳、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崔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由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某X等人到刘某当店王某村王某某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施某、刘某、范某伟、龚文召、孙某己、孙某庚、张某癸广、赵某(以上八人均已判刑)对被害人刘某X、张某丁、汤某等人实施某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范某、施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戊,至晚上10时许,王某戊又安排被告人范某、施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X、张某丁、汤某、王某某、刘某X劫持到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内,威胁其让家人送钱,被害人张某丁用手机发信息让其家人报警后,胡某某、施某等人被当场抓获。范某逃跑。于2011年8月11日被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范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施某、王某戊给其打电话说,他们一个朋友在赌博时被骗了,让其找几个人跟他们去出气,打参与赌博骗他们钱的人,并把输的钱要回来,办完事绝不会亏待兄弟,其就同意并喊了孙某庚、孙某己、张某癸广等几个人。人都集合好后王某戊和施某买了几把三十厘米左右长的齐头砍刀,其留了一把,之后开车去了刘某当店王某一居民家,看到七、八个人正推牌九,我们围住他们,用拳和脚打他们,又用带的砍刀架在他们脖子上吓唬他们,看到谁不老实就打谁,然后让他们把带的钱都掏出来,施某和王某戊把钱收了起来,其和施某几个人把这几个参赌的人分开,拉到隔壁屋内殴打威胁他们,逼着他们把随身带的银行卡和密码交出来,有我和施某等三人开着车到市悦华大酒店楼下农行自动取款机里取的钱,取过钱,就返回来,又打着骂着威胁这些人分别给家里人打电话往自己银行卡里汇5万元就放他们,他们害怕就给自己家人打电话,然后我们押着这些人又到市直机关公寓六楼开了一个套房是X房间,等他们家人汇钱来,等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钟,其出去了,到四五点钟回到机关公寓时发现人都被公安局抓去了,其就跑了。

2、被害人刘某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王某某打电话问是否收白菜,当时就和张某丁商量过此事,就和张某丁、汤某一起在小圩租了一辆车(银灰色的现代轿车,车号是苏x,驾驶员叫王某某,同王某某一起去的还有一个女的,名字刘某X)去了商丘,当日下午3时左右到的商丘,王某某和崔某将我们领到刘某一村民家中,看到这家的套间里的桌子上放着一副牌九,桌面上有很多钱,大约有七八万元钱那样,那些人就让我赌,我说我不会,王某某就说:“我把钱压上,你给我看牌,输赢都算我的”,然后王某某就压一万块钱,我们几个人就在桌上压钱,赌的方式是牌九。我替王某某看了有四五把牌,基本上都是输。张某丁和崔某压的那一门赢钱。汤某就对我说我们赶快去看菜吧,我刚刚站起来,就从门外面闯进来八九个年轻人,手里面都拿着砍刀、伸缩铁棍等东西,进来啥话也没有说,朝我和张某丁的身上就打,那些打牌的人往外面一闪,这些年轻人抓住我们两人就打。他们边打边翻,从我的身上搜走500多元现金和一张某癸政储蓄卡,其中一个年纪大的人对我们说:“你们给家里打电话,每人拿五万,你们才能走。”把我给弄到最边上的房间里,对我殴打,并逼迫我拿五万块钱,我说没有,他们把我拉到外面打,并用凉水往我头上浇,边浇边用棍子等东西朝我的身上打,共朝我的身上浇了三桶凉水,他们在院子里面打过之后,问我的卡号和密码,我怕他们再打我,就告诉了他们。他们拿着我和汤某的卡开车走了。过了有一个多小时把钱取回来了,我卡里面有500多元钱被他们取走了,后被他们弄到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被五六个人看管,其中一个年纪大的就说怎么样你赶快拿钱吧,要不然有你受的,那些年轻人就说明天中午12点之前拿不过来钱,就把我们给弄死、活埋了。夜里面这些年轻人不断有人来威胁我们。后张某丁用刘某X的手机给家里发信息,张某丁的弟弟在我们老家报的警,到了凌晨5点多,公安人员到后,把我们给解救出来,也把那些人抓获。

3、被害人汤某陈述证实情况基本与被害人刘某X一致,并证实被告人范某、王某戊等人殴打他们,搜他们的钱和银行卡并逼他们说银行卡密码,后被关押在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张某丁用刘某X的手机发信息报了警。从开始被控制到被解救一共有12个小时。其银行卡上一共被取走x元,随身现金1200元,共x元。

4、被害人张某丁、王某某、刘某X陈述证实的情况与被害人刘某X、汤某陈述证实的情况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均证实在2009年2月19日遭遇抢劫及绑架的事实和经过。

5、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胡某稳、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崔某、王某某等人预谋,以玩牌赌博为幌子实施某劫,王某某联系玩牌之人,王某戊安排施某、范某寻找打手。抢劫、绑架了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当场抢得现金1000多块钱,四五部手机。施某、胡某某、胡某稳在安徽人车上搜出来一个包,里面有两张某癸行卡,现金500多元。胡某某要过密码后,施某和范某两人开着车去市里取钱,取了不到x元钱,交给了王某戊。在准备打张某丁时,张某丁说,我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第二天就把钱汇到卡上。后来我安排施某、胡某某、范某等人,把刘某X等五人弄到商丘市机关公寓进行看管,目的是等到第二天他们家里把钱汇到卡上,还是想向他们要钱。

6、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王某戊、崔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抢劫和绑架了安徽的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张某丁的事实和经过,该证言与王某戊证言、被告人范某供述相一致。

7、证人施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王某戊、王某某、胡某某、崔某、王某某、范某等人抢劫、绑架了安徽的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张某丁的事实和经过,该证言与王某戊证言、被告人范某供述相一致。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和孙某己、孙某庚玩,受范某邀请,同其他人一起坐范某伟的红色面包车,跟随王某戊、施某到刘某乡X村,抢劫、绑架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张某丁事实和经过。

9、证人范某伟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施某、范某、王某戊等人在刘某当店王某抢劫、绑架安徽的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张某丁,之后把安徽的五个人带到机关公寓X楼X房间看管。

10、证人孙某己、孙某庚、赵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范某、刘某、孙某庚等人抢劫、绑架了安徽的刘某X、汤某、刘某X、王某某、张某丁,之后把安徽的五个人带到机关公寓X楼X房间看管,等安徽的人家人送钱。

11、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张某丁打电话让其报警,说在河南省商丘市机关公寓的X房间被人控制了,张某癸查到商丘的区号,打商丘110报了警。

12、证人张某癸证言证实,2009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嫂子说,我哥张某丁发信息说被人绑架到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就拨打(略)报了警。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当时我在村X村的施某找我要俺家的钥匙,我啥也没问,就把钥匙给了他,我就继续在村里看怎样安装路灯。一直到六七点才回家,王某戊他们已经走了。

1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戊和老胡某人在场子里打牌出事了,2009年3月24日,老胡某上就被公安人员给抓住了。

1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刘某X左眼下睑处及左颧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背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腰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丁右前臂中下段内侧挫伤构成轻微伤。

16、中国农业自动提款通知书、e时代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汤某(略)活期明细证明,抢劫犯罪数额。

17、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住宿登记表证实,施某于2009年2月19日以孟飞的名字租住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事实。

18、抓获证明,范某于2011年8月11日被抓获。

19、户籍证明,范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范某从轻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范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杭德领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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