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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宋某、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又名闫X),男。

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又名宋X),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费利伟,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张某丙,组长。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宋某、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村X组(以下简称张某井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91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914-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闫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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