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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又名胡X、胡某斌),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超,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军,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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