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又名胡X、胡某斌),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超,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军,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