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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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白某窜至民权县X乡街上,将邢xx包内的190元钱偷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邢xx的陈述;证人张1xx、刘某、张2xx、聂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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