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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赵某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285-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新乡市拆迁办书记。

上诉人郭某、赵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委托代理人郭某、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四、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李继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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