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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3某,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许昌市X路X路转盘处时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段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19mg/x。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某供述,2011年7月8日22时55分对被告人段某血样提取情况,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1】毒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段某所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照片,被告人段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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