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信用社职工,系曹某某之夫,住(略),身份证号码: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湖(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系曹某某之父,住湖南省沅陵县X乡九校宿舍,身份证号码: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少邦(特别授权),湖南天宇(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院院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该院医务科科长,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显刚,湖南兴沅(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x。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沅陵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某某、周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某、周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上诉人曹某某、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士平
代理审判员魏林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