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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龚银阶,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熊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2日作出的(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熊某及委托代理人龚银阶,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熊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生,现随杨某某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并暴力殴打熊某多次。2008年8月,熊某被杨某某殴打致伤后回娘家与杨某某分居生活。2009年11月9日,熊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某离婚,同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熊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另查明,熊某的嫁妆有:本田摩托车1台、容声冰箱1台、被褥8床、床1张。双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3日愿达成如下协议:

熊某与杨某某自愿离婚;

小孩杨某生随杨某某生活,由熊某每月30日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自签收调解协议书当月开始给付至小孩满18周岁止;

熊某的嫁妆摩托车1台、容声冰箱1台、被褥8床、床1张归杨某某所有;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一、二审共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熊某、杨某某各负担150元;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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