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梁某多次购买杜冷丁,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并向韩某、陈某、郭X、李某等人贩卖220支,非法牟利。同年3月27日,梁某再次汇款购买杜冷丁,在本市X区大门西出售时,被公安缉毒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杜冷丁40支。
另查明,2011年7月4日,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赵X,公安机关于7月16日将赵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韩某、陈某、郭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说某、永城市看守所情况说某、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被告人梁某的询问笔录及抓获赵丹的情况说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购买杜冷丁向多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威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某霞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