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男,33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巴某到许昌市X区X街X号被害人赵某家找其丈夫张某某喝酒,赵某外出寻找其丈夫张某某时,被告人巴某趁机把赵某家中西墙上挂的女士挎包内的3200元现金盗走,赃款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巴某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案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被告人巴某历史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巴某曾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处罚,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可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