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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某与被上诉人宾某某同居析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曾用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智军,株洲中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宾某某同居析产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智军,被上诉人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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