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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捍忠,系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双方自愿和好,原告方放弃离婚诉讼请求;

2、双方在半年时间内慎重考虑,如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可再起诉要求离婚;

3、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贺某

被告:陈某

审判员:唐以红

书记员:梁海燕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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