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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56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8月份至2010年底,被告人乔某利用其担任中共许昌市X区西关办事处三李社区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董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旧货市场的土地租赁及顺利经营提供便利。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家属退赃款x元上缴财政。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的供述,被告人乔某所写检查,证人董某、王某、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的任职文件,被告人乔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作为集体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某有自首情节,悔罪之意深刻,并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罗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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