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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荆x与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荆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与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于2011年11月18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x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x撤回对被告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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